(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梁远彬抢劫,梁远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68号罪犯梁远彬,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远彬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远彬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29日该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梁远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六次记功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梁远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远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原判财产刑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远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庹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