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中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永宽与张国明劳务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宽,张国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中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宽,男,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武威市凉州区人,农民。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明,男,生于1962年1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人,农民。再审申请人张永宽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武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阅案卷及申请材料,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永宽申请称,2011年6月我承包张国明妻兄王德元房屋修建工程后,又将土建工程转包于张会。在工程上我只让张国明焊过楼梯,但已付清工资,我再不需要他给我做什么,我和张国明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再者,原审法院主动��查证人,属程序违法。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张国明答辩称,二审判决正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国明为申请人张永宽提供劳务的事实,有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审查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原二审判决。原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相关证据,并不违法。因此,申请人所持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事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张永宽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永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 立 斌代理审判员 王 天 雄代理审判员 赵���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妤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