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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亚东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刑执字第2325号罪犯王亚东,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葫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王亚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3月31日,罪犯王亚东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亚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震审判员 孙洪成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