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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师富申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苏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未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雪松路21号红妮内衣专卖店门前,盗走该店一台美的牌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3760元)。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枫杨路152号3门迈嘉理发店门前,盗走该店一台约克牌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2077元)。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雪松路36号金土地农家庄饭店门前,盗走该店三台海尔牌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3081元)。5月31日凌晨1点,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龙柏路13-1号西4门唯爱盛典婚纱影楼门前,盗走该店一台格兰仕牌空调外挂机(值人民币1272元)。6月5日凌晨,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公园商场美之约化妆品店门前,盗走该店一台美的牌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893元)。6月5日凌晨,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雪松路7号8门大益茶旗舰店门前,盗走该店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4115元)。6月6日凌晨,被告人师某某窜至苏家屯区枫杨路63号2门鸿星尔克专卖店门前,盗走两台美的牌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10258元)。被告人师某某共盗窃7次,盗窃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5456元,被盗的部分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陈某、关某某、陈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杨某、甘某、王某、周某某、孙某、张某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返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齐 军代理审判员  李尚书人民陪审员  李贞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晓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