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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江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