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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祝金霞与被告孙颖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祝XX。被告孙XX。本院在审理原告祝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