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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林少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谭儒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少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谭儒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金,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朋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儒凤,女。委托代理人:张必委,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少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儒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林少金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2日向林少金邮寄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指定帐户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预交诉讼费期限届满后林少金仍未缴交诉讼费,且其情形并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则林少金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林少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少金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陈巧玲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