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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合江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治华,经理。被执行人:周平安,男,住夹江县迎江乡。本院在执行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平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2)永法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1152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平安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2)永法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