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侯晓红与侯海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974号申请人侯晓红。申请人侯海静。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兰大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侯晓红、侯海静因财产继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7月30日经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14号2间瓦房(建筑面积36.80㎡)财产归当事人侯晓红所有;位于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某某村车身厂3栋1单元1层2#1套房屋(建筑面积57.41㎡)财产归当事人侯海静所有;二、当事人侯晓红、侯海静所继承财产涉及的办证税费及相关费用由各自负担;三、当事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纠纷就此终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侯晓红、侯海静签名捺印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兰大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