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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929号罪犯陈某某,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合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止。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