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某公司诉杨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自贡市某公司。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杨某某,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65.73元,由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立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