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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游某某、游某甲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漳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0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游某甲,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0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4)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原木厨三节,立木材积0.18立方米,树头一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要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游某某在林权所有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山锄、手锯、柴刀,到漳平市灵地乡游山头村“下圳脚”山场竹林内,将他人砍伐后遗留在山场上的一个天然生长的红豆杉树头挖起,同时把该棵被砍伐的红豆杉剩余部分裁成三节原木。2014年1月5日,被告人游某某请被告人游某甲,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开土炮车到该山场,由其二人将三节红豆杉原木,原木材积0.117立方米,折立木材积0.18立方米,及红豆杉树头一个装上车,并运到漳平市灵地乡游山头村上盂组游大泗家。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棵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1月20日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游某乙、游某丙、游某丁、游某戊、游某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明、木材检验数量、质量鉴定单,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原木三节,立木材积0.18立方米,树头一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的赃物和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游某甲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赃物红豆杉树头一个、红豆杉木材三节由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游某某、游某甲的作案工具山锄、手锯、柴刀各一把,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文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敏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