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朱雪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朱雪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50号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邓雅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锦锋,广东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雪月,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雪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第8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在仲裁审理时,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出勤记录,可证明被申请人旷工后又不辞而别,故申请人的证据足以证明是被申请人自动离职,而非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关于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申请人提交了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清楚记载了被申请人每月的工资。被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亦已查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但仲裁裁决却认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采信被申请人提出的工资主张,是明显错误的。据此请求: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第8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朱雪月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有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第837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迦心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刘小鹏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