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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杭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杭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486号8楼。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振松、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杭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丹 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