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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