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