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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士雷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士雷,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8号申请人蔡士雷。委托代理人蔡进喜。被执行人王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1)安民二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宁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宁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宁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职工,并有工资收入。根据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和解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宁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忠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