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齐某。被告赵某。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23日生儿子齐某甲,2009年10月30日生女儿齐某乙。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无责任感,不断吵架生气。被告出走后一直无音信,分居已达两年半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齐某甲、女儿齐某乙随我生活,抚育费自理。被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原籍河北省唐县,经人介绍与原告齐某相识,于2006年农历10月2日举行了婚礼,此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家居住。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23日生男孩齐某甲,2009年10月30日生女孩齐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其提供的证人吕某、张某证言证实齐某与赵某于××××年××月结婚,一直在韩家村居住。2011年9月赵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管不顾家庭;韩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齐某与赵某(唐县忠勇村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赵某一直在齐某家居住,赵某于2011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经调解,原告执意离婚,表示孩子随其生活,愿抚育费自理。本院认为,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虽结婚多年,但婚后经常吵架生气,未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被告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两年,经调解,原告执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男孩齐某甲、女孩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不能抚养子女,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以仍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表示愿抚育费自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齐某甲、女孩齐某乙随原告生活,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雷英审 判 员 庞增刚人民陪审员 闫亚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