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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全椒县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射阳县绿生兄弟米业有限公司、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射阳县绿生兄弟米业有限公司,张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24-3号原告:全椒县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康丰复合肥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绿生兄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兴乡新民桥南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玉林,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绿生兄弟米业有限公司、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全椒县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绿生兄弟米业有限公司、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张宏群、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