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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吴晓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89号罪犯吴晓东,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晓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吴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吴晓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民事赔偿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