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法民初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志,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691号原告王德志,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汤友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志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志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德志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