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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四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木夺与隆尧县隆尧镇北甫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木夺,隆尧县隆尧镇北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木夺,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董永胜,男,系董木夺之子。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尧县隆尧镇北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国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书华,男,系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木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木夺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永胜、丁运国,被上诉人隆尧县隆尧镇北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甫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蔡书华、张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22日董木夺与北甫村委会第七生产队签订《证书》,证书约定将北甫7队原牲口棚东(北至小波西墙,南至王华子西山墙)一块房基地合款200元给董木夺永远为业。1993年6月3日董木夺与北甫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北甫村委会8队集体原有北门里路西牲口棚地基一段和董木夺旧宅基调换。该地基院落上东屋两间共计折价壹仟元整(已预交800元),地基南北长16米,东西宽24米,北至孙晓波,西至北甫7队地基,南至赵建英,东至大街。地基使用权归董木夺,尔后董木夺将旧宅基阻碍街道部分二年后全部搬清。街道长宽均按地震农村规划照办,剩余宅基部分(两边)永归集体为业。董木夺不得私自转让,地基以上财产全归木夺所有。董木夺在上述协议约定的新地基上已盖房,协议约定的旧地基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未能腾清。2013年8月6日,北甫村委会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董木夺履行协议,将旧宅基地使用权交还给村委会,赔偿因违约给村委会造成的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董木夺承担。原审认为,被告董木夺与北甫村委会以协议的方式对换宅基,是双方自愿协商而订立,原告已按协议履行,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没有将对换的宅基交给集体,系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称,自己所使用的宅基均系通过正当渠道花钱购买的与事实不符,被告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记载的很清楚。被告所对换的牲口棚上有两间房屋,折价1000元,而不是购买宅基,土地是集体的,不得买卖,被告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0000元违约金,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原告北甫村委会与被告董木夺所签订的协议有效。二、被告董木夺应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旧宅基上的一切附着物腾清。把旧宅基交还给集体。三、驳回原告北甫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董木夺上诉主要称,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诉人履行协议书,将旧宅基地使用权交还被上诉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有效,滕清旧宅基上一切附着物超出了被上诉人主张的范围,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双方所签协议的时间是1993年6月3日,协议也约定两年后滕清阻碍街道部分,上诉人直到2013年才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所签协议未能彻底履行,上诉人现居住的宅基地并非按协议兑换取得而是上诉人花钱购买。四、上诉人原宅基地不影响村规划,也不影响通行,被上诉人所述影响规划不属实,也无任何规划手续。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裁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北甫村委会当庭答辩主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同时诉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方现居住的北门里宅基非其花钱购买,故二审应当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董木夺与北甫村委会签订协议对本案诉争旧宅基地所作的约定,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董木夺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愿,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该协议。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协议有效虽超出了北甫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因该协议是否有效是董木夺腾清旧宅基上的附着物,把旧宅基交还给村委会的前提条件,原审判决第一项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判决结果。因涉案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协议,北甫村委会提起本案之诉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董木夺上诉称现宅基地并非按协议兑换取得而是自己花钱购买,既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持,亦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董木夺上诉所称旧宅基地不影响村规划和通行,村委会也没有规划的主张,不影响北甫村委会依法主张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董木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