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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704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132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