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钢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黎伟与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钢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黎伟,男,通化市人,系二道江发电公司职工,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仁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黎伟起诉被告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伟于2014年7月31日来院以“因案件需要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黎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黎伟承担。审判员 刘维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