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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921号罪犯黄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包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止。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