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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执提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嵇美云与福建明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美云,福建明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提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嵇美云,女,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明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3036-X。法定代表人赖劲武,董事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3420号申请执行人嵇美云与被执行人福建明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福建明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查封并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333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本院执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  征  元审 判 员 张  长  生代理审判员 赖  彬  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耀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