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敏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敏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赣浙。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委托代理人:孙翼。被告:傅敏秋,曾用名付敏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敏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方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