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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振雄、贺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贺某某,系该公司横山县办事点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振雄、贺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