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振雄、贺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贺某某,系该公司横山县办事点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振雄、贺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