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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诉被告何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何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顾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律师。被告何某。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原告姚某诉被告何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律师,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止2011年6月8日,被告何某向原告累计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6月8日,何某向原告要求延缓一年还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20万元,仍欠100万元。另查,被告何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16日登记离婚,欠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沈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被告何某未作答辩。被告沈某辩称,一、沈某与原告素不相识,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也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沈某早在2002年就开办培训中心,经济状况良好,无需向他人借钱,也未让何某向他人借钱,更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三、沈某与何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从未陈述向原告借款,双方在离婚时确认没有共同债务。沈某在收到法院传票时质问何某时,何某否认向原告借款;四、原告诉状描述的情况与其提交的《借条》内容不符,原告诉称“截止2011年6月8日累计借款120万元……”,但《借条》显示为“今收入姚某人民币……”,这显然自相矛盾。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何某借款,没有客观依据,要求沈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与沈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何某原为某银行常州分行青山桥支行负责人,沈某为常州市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8日,被告何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入姚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借期壹年,于2012年6月8日归还。”2012年6月8日,何某在《借条》下方书写:“已于2012年6月8日到期,续借壹年,于2013年6月8日归还。”2014年3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何某归还借款100万元,沈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某银行客户回单》、《活期账户历史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将120万元借款根据何某的指示交给陆某;沈某则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明位于XX苑等处的房屋购买于借款发生之前。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条》、《某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将120万元出借给何某的事实,但上述款项系打入案外人账户,原告应当知道借款并非用于被告家庭生产生活,原告要求被告何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沈某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某借款10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郝 立人民陪审员  蒋玉祥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