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都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58792-X。法定代表人葛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朱王村。组织机构代码:20260430-4。法定代表人欧阳首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