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玉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483号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993-0。法定代表人辛大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德酿,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何玉琼,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