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帖怀明与李少春、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怀明,李少春,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93号原告:帖怀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让。被告:李少春,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帖怀明与被告李少春、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少春、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帖怀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帖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帖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