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行非审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陈白合、邓庭凤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白合,邓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行非审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许转能,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XX,系长顺县XX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陈白合,男。被执行人邓庭凤,女。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白合、邓庭凤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3月1日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XX46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XX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陈白合、邓庭凤夫妇于2013年6月15日,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生育手续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子女。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查证后,于2014年3月1日作出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XX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对陈白合、邓庭凤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万零肆佰陆拾(20460)元,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的权利,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XX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作出已满三个月,被执行人陈白合、邓庭凤夫妇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XX4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顺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XX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兴益审判员 谢江龙审判员 龙 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