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瞿甲、瞿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甲,瞿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60号申请人瞿甲。申请人瞿乙。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平,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瞿甲、瞿乙要求宣告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邱某某,与申请人系母女。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邱某某于1931年4月22日出生,体弱多病,2008年出现脑梗症状,并一直住院至今。期间并发小脑萎缩,且精神、神智不清。为便于确定监护人,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邱某某于2008年11月因脑梗塞入院。2014年6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邱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8日对被申请人邱某某作出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邱某某患有XXX疾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瞿甲、瞿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杜春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