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琳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620号原告张琳琳。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琳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淑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