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商催字第21号申请人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遗失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签发的,汇票号码为3090005325335927,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人为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州市南浔三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俊香审判员 李树光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籍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