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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远亮抢劫罪,李远亮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497号罪犯李远亮,别名李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薛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1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远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远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远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