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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行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育城、范华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育城,范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行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林定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育城,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申请执行人范华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育城、范华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422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永行执字第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麟审判员 范佳春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志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