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爱生与李春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生,李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生。被执行人李春明。委托代理人江志华。李爱生与李春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蕲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5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爱生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9,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春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明在蕲春县社保局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春明在蕲春县社保局退休工资1000元/月(自2014年9月起至2021年10月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根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