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宗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宗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366号罪犯孙宗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1999)烟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宗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宗祥提出上诉,二○○○年五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宗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枣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枣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枣刑执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宗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宗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至2014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宗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宗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宗祥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