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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12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被执行人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史焕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向阳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80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