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海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865号罪犯王海君,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河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11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海君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共获表扬奖励8次,记功奖励1次,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1年2月28日、6月28日、10月28日,2012年7月7日、10月30日,2013年1月31日、5月31日、10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8次;2014年1月20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刘星、刘强,罪犯证明人赵志勇、长胖墩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