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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二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吕威志,李文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二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国炜。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威志。法定代理人:吕其忠。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文彦。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代理审判员  姜艳艳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