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汉宏、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徐汉宏,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雪滔、李耀辉,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汉宏,男,汉族,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负责人:黄石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飞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汉宏、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汉宏、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玉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