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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长江与王艳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江,王艳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王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71号原告:何长江,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新,开原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涛,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海波,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江诉被告王艳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王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长江撤回对被告王艳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王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长江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