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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拓某某本院在审理付某某与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3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