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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赵文平与杨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平,杨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赵文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秀民,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兴家,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文平与被告杨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印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7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赵文平及委托代理人田秀民,被告杨志华委托代理人张兴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平诉称,2013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杨志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着青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家港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文平、公路西侧的行人叶建红相撞。造成杨志华、赵文平、叶建红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昌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志华负主要责任,原告赵文平负次要责任,叶建红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文平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45899.17元。2、二次手术费: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50元/天=1750元。4、营养费:35天×50元/天=1750元。5、误工费:180天×35元/天=6300元。6、护理费:(19天+90天)×35元/天=3815元。7、伤残赔偿金:8081元/年×20年×24%=38788.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4%=12000元。9、伤残鉴定费:800元。10、检查费:707.7元。11、交通费:500元。上述费用被告杨志华应赔偿93376.48元(116720.67元×80%)。扣除已赔偿的31000元,再赔偿62376.4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志华辩称,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赵文平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4月20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主要内容:2013年4月8日18时许,杨志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家港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文平、公路西侧的行人叶建红相撞。造成杨志华、赵文平、叶建红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认定:杨志华负主要责任,赵文平负次要责任,叶建红无责任。2、昌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赵文平住院医疗费发票1张、昌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1份、住院病历1份、住院患者费用汇总清单1份、诊断证明2份,主要内容:赵文平于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13日住院治疗3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45899.17元。其中昌黎县人民医院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9890.95元。经诊断:肢体外伤:右胫腓近端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足第二跖骨骨折;颅脑损伤:右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脑脊液耳漏、右颞骨线样骨折;右胸壁软组织挫伤。建议自术后休息6个月。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约需7000元。3、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2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主要内容: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该中心对赵文平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该中心查:被鉴定人赵文平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右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脑脊液耳漏、右颞骨线样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及多发软组织损伤。经手术治疗及恢复,现伤情稳定。遗有右腓、胫后神经功能障碍并右膝、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92.3和76.678%,相当于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并支付鉴定费800元、鉴定检查费707.7元。4、交通费票据,金额为500元。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杨志华质证意见:请法院依法核实。经本院审查,其误工、护理期限及参照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赵文平的误工时间酌情认定150日,护理其时间酌情认定60日。其它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合法,客观真实的证实了被告杨志华驾驶的车辆与原告赵文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文平人身损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杨志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家港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文平、公路西侧的行人叶建红相撞。造成杨志华、赵文平、叶建红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被告杨志华负主要责任,原告赵文平负次要责任,叶建红无责任。原告赵文平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45899.17元。其中昌黎县人民医院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9890.95元。经诊断:肢体外伤:右胫腓近端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足第二跖骨骨折;颅脑损伤:右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脑脊液耳漏、右颞骨线样骨折;右胸壁软组织挫伤。建议自术后休息6个月。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约需7000元。其伤残等级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27日评定:被鉴定人赵文平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右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脑脊液耳漏、右颞骨线样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及多发软组织损伤。经手术治疗及恢复,现伤情稳定。遗有右腓、胫后神经功能障碍并右膝、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92.3和76.678%,相当于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并支付鉴定费800元、鉴定检查费707.7元。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文平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45899.17元+7000元=52899.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50元/天=1750元。3、营养费:35天×50元/天=1750元。4、误工费:150天×37.16元/天=5574元。5、护理费:60天×37.16元/天=2229.6元。6、伤残赔偿金:8081元/年×20年×24%=38788.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4%=12000元。8、伤残鉴定、检查费:800元+707.7元=1507.7元。9、交通费:500元。上述损失合计:116999.27元。另查明,被告杨志华已赔偿原告赵文平3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志华与原告赵文平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杨志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文平负次要责任;并造成原告赵文平人身损害的事实清楚。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赵文平诉请被告杨志华赔偿其80%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文平已支付医疗费45899.17元,其在农合补偿19890.95元;其自身应负担9179.83元(45899.17元×20%),其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因此应扣除10711.12元(19890.95元-9179.83元)。即被告杨志华赔偿赵文平经济损失116999.27元×80%-10711.12元=82888.3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华赔偿原告赵文平经济损失82888.3元。扣除已赔偿的31000元,实际履行51888.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赵文平负担131元,被告杨志华负担5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