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石安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15号罪犯石安成,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以(1998)西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无,于2009年5月14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12月3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4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4月23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69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两年;2010年10月12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刑执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两年,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安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装车间改造以来,能按要求出色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24个,其中单项奖励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安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安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安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