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棱法商阁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佰军与王艳龙、王玉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棱法商阁保字第7-2号申请人王佰军,汉族,小学教师。被申请王艳龙,汉族,农民。被申请王玉娟,汉族,农民。201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王艳龙、王玉娟因在通北镇承包建筑工程用款向申请人借款220000元,约定到2013年5月30日前还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王艳龙、王玉娟借故拖欠至今。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以防止被申请人王艳龙、王玉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以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艳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棱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玉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棱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艳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棱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玉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棱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