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农民,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