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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农民,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