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姚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姚X不请辩护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X,女。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姚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8日12时左右,陈XX(已判刑)将何XX停放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澡友浴池门口的夏利N3汽车盗走。被告人姚X明知该车为陈XX盗窃所得的车辆,帮助联系买主,在本市河东区一号桥轻轨站附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王XX。后陈XX给姚X好处费人民币1500元。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夏利N3汽车价值人民币18900元。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强制戒毒的姚X从天津市第一女子强制戒毒所解回河东区看守所。案发后,经失主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X抓获归案。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庭审中,被告人姚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何XX、陈XX、王XX、张XX的证言,鉴定意见,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补充材料,陈XX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无视国家法纪,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车辆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连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双悦 来源:百度搜索“”